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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08 11:52: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在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18年度-2020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0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0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0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0年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1年1月6日《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gaoqi.nbsti.gov.cn),点击“法人登陆”,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正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以激活申报板块。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三)初步审查

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对企业提交至“国网”和“地方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录入“地方网”企业初审栏目,导出并打印《2021年度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办。

(四)评审报备

我办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议审议及社会公示,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例:IP01(发明)一种高效率电机系统.pdf)。

(三)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五)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

四、受理时间

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5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6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评审方式,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

五、奖励政策

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甬科高〔2020〕10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网络填报咨询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郭斯勇  电话:87910711

市科技局高新处 闻必峥/孙烨烽 电话:89292204/89292205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协会指导服务:

市科技创新协会项目申报部 刘老师 电话:83863720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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