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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会员单位: 现转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请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具体见文件。协会咨询电话:83863720,项目部:张老师13386649097,徐老师18958387301,裘老师19957426990。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5 年 10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作用,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江北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 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对获得专利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10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3 万元、 1 万元、0.5 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奖、商标奖、地理标志奖、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奖励。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每件最高 0.1 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最高奖励 5 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转化运用 (一)对当年度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且实现产业化的,经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后,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最高 0.1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2 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累计最高奖励 5 万元。 (二)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每笔最高 0.2 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 5 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 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 0.1 万元, 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奖励一次。 (三)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实缴保费50%的奖励,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 1 万元。 (四)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经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国家级 5 万元、省级 3 万元、市级1 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开展高价值专利国际布局,并积极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 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给予最高 0.5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 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取得积极成效,且已获得市级维权资助的企业,参照市级资助标准给予同等幅度资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 20 万元。具体待市级资助结束后,由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级资助文件启动区级资助。 (二)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 点),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8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一)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3 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每年开展的绩效评估,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 (四)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 0.3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 ISO 56005 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 (五)对当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满 30 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授权每增加 10 件再奖励 1 万元,累计最高奖励 5 万元。 (六)对为区内企业的发明专利进行托管服务的服务机构,当年度服务区内企业 50 家及以上,按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最高 0.05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 10 万元。 (七)对在江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 2 年且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宁波市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前2 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进行培育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每年在申报周期内集中申报,具体要求和时间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 第九条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报情况,确定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由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发文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 “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其 5 年内享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并应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办法具体执行、解释。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以及产业园区荣誉类及运营类等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同一主体在年度内享受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合计最高为 30 万元,中国专利金奖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不在受限范围。 第十五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近 1 年内应有纳税记录(含“零申报”)、正常社保缴纳记录。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漏税、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益评价为D 档以及其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 30 日后施行,2025 年 11 月 1日起的知识产权项目按本办法奖励,原《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 号)废止不再适用。